倘若被判
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执行期内再度怀孕,是否能够继续实施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专门针对那些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罪犯,他们可能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急需
保外就医,或是女性在怀孕期间,亦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状态下,无法在监狱等特定劳动改造场所进行正常的服刑活动,因此允许暂时将这些罪犯安排至其原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执行,同时由罪犯原先所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和监督。这是一种特殊的
刑罚执行方式。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