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成功并非一律需要通知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
逮捕措施解除或是转变为其他
强制措施之际,必须通知原核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这就揭示出,若公安部门决定针对某位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且该决策源于逮捕措施的解除或是转变,那么公安机关有义务通知原核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而非律师。律师可能会在取保候审成功之后获悉此信息,然而这通常是通过
当事人、亲属或相关法律程序得知的,而非直接由公安机关进行通知。因此,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取保候审成功的通知并不直接涉及律师,除非律师作为当事人或其亲属的
代理方,并已深度参与到相关的法律程序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