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
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和执行。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怀疑有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下,如果他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在怀孕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以及在
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都可以依法进行取保候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请人需向办案机构(通常为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由相关警务人员按照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