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有期徒刑缓刑,其执行方式主要包括:首先,执行缓刑;其次,缓刑的时长决定了缓刑阶段的执行周期;最后,若在
缓刑期内未出现
违法行为且缓刑
期限届满,则可认定为刑期已经终结,无需另行执行监禁
刑罚。然而,假如在执行缓刑过程中,
当事人有任何
违法行径,将会立即终止
缓刑执行,等待
刑事法庭对其重新定罪,并采取相应的监禁措施。缓刑,作为一种独特的审判程序,是针对那些
触犯法律,经法定程序确认为
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惩处的人员而言的。这类人员将先行被法院宣告定罪,但判处的刑罚会暂不执行,而是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固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全面的考查,同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对其实施具体的刑罚。依据我国
刑法第72条以及第74条的相关规定,申请缓刑必须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1)被告人需被判处至少为监禁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为缓刑制度的本质特征是附带条件地拒绝对原先判处的刑罚进行实际执行。因此,只有对于那些罪行相对较轻的
犯罪分子,才有可能被考虑适用此项制度;
(2)根据被告人的
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通过缓刑手段执行刑罚并不会让他再次危害到
公共安全,这是能否启动缓刑程序的根本前提条件。换句话说,即使某些被告人被判以长期
拘留或有期徒刑等严厉的惩罚,但他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并不足以
保证他们在没有司法看守的情况下还能保持正义感,那么对这些人员就不能授予缓刑权力;
(3)被告人不得为
累犯,这一点也是决定能否启动缓刑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