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手中的摩托车已售予他人且尚未完成
过户流程,还需依循如下步骤进行
注销登记操作:
首先,您须设法联络购买方,同其联手前往当地车辆管理所,共同办理
过户手续。倘若不幸无法轻易寻得购买方,您也可致电车辆管理所并申报摩托车遗失。在此情形中,您应向车辆管理所提供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号牌等必备资料。待相关部门核实后,他们将会出具有效的车辆灭失证明文件。当然,如涉及车辆报废事宜,您还可以向具备合格资质的报废车行索取车辆报废回收置换证明。
最后,携带本人有效
身份证明、车辆灭失证明、以及车辆报废回收证明以及摩托车相关证件至车管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车管所员工会详细说明注销程序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操作规范。参照工作人员的指导步骤,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提交所需的确明性材料和证件,车管所将会回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本,此外还会向您出具注销证明。请牢记,若购买方因故拒绝进行机动车变更登记或过户作业,您亦可向当地派出所备案,将此辆摩托车标记为受到公安机关监管的黑车。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您无需承担任何因该摩托车而发生的事故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依照相关条例规定,注销登记仅适用于已超过国家强制报废年限限制的
机动车辆。一般而言,注销牌照行为并不被许可,申请注销的应是整份机动车登记记录。
至于注销登记的条件,一般来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机动车所有者必须前往机动车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机动车辆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期限;
第二,当机动车辆因某些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灭失;
第三,机动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发现无法修复;
第四,机动车辆因为质量问题而遭到退回款项;
第五,机动车所有者因其他非ICSR原因需要进行注销登记请求。因此,在进行注销登记之前,务必确信自己已经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妥善处理了所有相关事项,例如与购买方的过户手续以及可能的车辆报废处置等相关手续。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灭失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