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
有效期不一致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时,我们有两种可供选择的策略。
首先,我们可以尝试将交强险的终止期限进行修改,使得其与商业险保单的有效期相吻合。要完成这项操作,只需在前一期续保工作完成后,适当调整交强险的有效期即可。如此一来,便能够使两个保险的有效期达至相同水平。
其次,商业险保单的有效性亦可进行相应调整,使其与交强险保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若到期日晚于商业险保单有效期的话,则在临近该日期之前通过续保或者额外投保商业险来实现商险有效期与交强险有效期同步。总的来说,即使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有效期无法完全匹配,只要适当调整有效期的设定,就有可能实现两个保险的有效期同步性。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的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
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