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申请结束冷静期限后的第30个自然日内,若未能前往指定部门领取
离婚证书,该离婚申请将自动失效。在此情况下,如需重新进行离婚申请,须从新开始计算冷静期限;
此外,在
婚姻登记机构接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第三十日内,如其中任意一方
当事人不希望
离婚,有权直接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撤销
离婚登记申请。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