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后续是否会启动庭审活动,必须依循案件本身所具备的复杂特性。若相关
犯罪行为已完全进入
刑事诉讼程序,取保候审则往往寓示着法院在此前针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查之后,下达的明确判决。一旦法院宣布正式开启庭审环节,被指控
犯罪的被告方需积极配合,准时现身法庭以接受审判裁决。假如法院经深入研究后确信案件事实清晰明了、
证据确凿无疑,那么很可能在庭审结束后迅速做出判决。
然而,倘若法院认为案件尚存在诸多疑点或需要进一步展开调查工作,亦或是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如期进行审理,那么庭审活动便有可能被推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
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
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
证人名单、
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
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