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盗窃罪的案件中,若符合某些特定条件,是可能无需实施
逮捕举措的。通常情况下,除非
犯罪嫌疑人体内有潜在的逃离风险,或者不会对后续的
刑事诉讼程序造成妨碍,并且其行为也不再会对整个社会带来进一步的危害,否则公安机构有权决定暂时不对其实施逮捕。例如,对于
涉案金额较小的案件,嫌疑人性行良好并拥有稳定的工作及居住地,同时还能自愿承认所
犯罪行并积极主动接受相应损失
赔偿等情形均属于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