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法律赋予
司法机关启动追诉程序的权利。
首先,我需要指出,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核心目的在于确保被告人和潜在罪犯不会在面对
刑事诉讼时选择逃避或破坏
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尽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和潜在罪犯享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但他们仍处于
刑事诉讼程序的框架之内,其
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没有因为取保候审而被抹去。
其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试图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被告人和潜在罪犯,其
追诉时效将不受任何限制。这也就意味着,只要被告人和潜在罪犯尚未被捕获,或者案件尚未得到最终的处理结果,司法机关便拥有对其进行追诉的权力。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司法机关发现了新的
证据或线索,那么他们完全有理由对被告人和潜在罪犯展开进一步的追诉行动。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是具备启动追诉程序的法定权利的。
同时,被告人和潜在罪犯在取保候审期间也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以便为自己争取到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