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新成立之物业管理企业需在取得
经营许可证后的三十个日历日内,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向其注册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设区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资质申请:
1.经过批准下发的
营业执照;
2.企业编制的章程;
3.证券师事务所开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即验资报告);
4.
公司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有效证件;
5.物业管理行业内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书以及与其签署的
劳动合同,同时亦需提交负责管理岗位与技术岗位的员工所获得的相应职称等级证书及签署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