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患者持有医院出具的需在家中修养的相关证明文件,便具有了向
侵权方主张
误工费的权利。
然而,为了确保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医院开具的证明必须明确指出发病期间及休息时限等关键信息。
此外,还须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其提供员工因遭受交通事故未能正常出勤而导致应得薪资被扣除的相应证明,从而更为全面地反映
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实际
经济损失情况。实际上,误工费的认定应当依据事实发生的具体情况,仅凭医院证明仍难以准确评估受害者的实际误工程度。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