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盗窃罪行中止与未遂这两种情况下,其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是
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段不完全相同;
其次是作为
犯罪预备活动的性质及实施未果的原因也存在显著差异;
再者,二者所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及其严重程度亦有所不同;
最后便是依据法律规定,对于
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相应
刑事责任的认定方式亦存在着显著差别。
值得一提的是,当盗窃行为在实际进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主动放弃而中止之时,在对刑事责任的追究与判定方面相比之下,
处罚标准将会更为宽松。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