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您有权向对您所提出之具体
行政行为有所勘定的行政机关之上一位地方人民政府寻求
行政复议。
其次,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那么您作为申请人有一个自由选择的权利,既可以向上诉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样也具备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机会。
《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