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已有充分确凿的
证据证明开票方确实已经收取了相应款项,那么,作为受票方在接收到发票之后,便有权将之前开具的收款收据予以退还。
然而若仍然对相关事宜感到疑虑或不安,则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开票方向相应的发票备注栏内添加详细说明表明其已经成功收回该份收款收据(且需详细列出所对应的收据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