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如若
涉嫌犯罪之人或被告有资格
申请取保候审,则他们皆可提出此项请求。而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归属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共同行使,并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执行。在面临
逮捕之际,选择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需视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状况是否满足上述法条所规定的
取保候审条件。若其条件符合,便可向有关部门提交
取保候审申请,以便在等候审判期间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照料家人等事宜,同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反之,若其条件不符,则可能需要耐心等待判决结果。尽管取保候审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但同时也必须
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是否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与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