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隶属于公安系统之中。看守所在行政上的设置以县级或等于县级的级别为准,归属于同一级别的公安机关进行
管辖及管理。在执行过程中,看守所需要收容和押解已被定罪的
违法者或应有怀疑而未被定罪的嫌疑人,必须持有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
逮捕令、
刑事拘留证,或是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或是劳动改造机关、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构发出的追捕、押解
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寄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
羁押依法被
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