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
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当
行为人意图不当获取他人之财物、且数额达到法定之标准、拒不归还或交出且需经告发方得以追究其责任时,方可认定为恶意侵占罪之
构成要件。更为详细地而言,行为人为满足个人私欲而擅自将代为保管他人之财产私自据为己有,且数额已达法定之标准,同时又拒绝归还或交出该等财产,则可被视为构成恶意侵占罪。若行为人所侵占之财物
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将面临更加严厉的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