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三年后选择
离婚,通常情况下无需
退还彩礼。
然而,若是存在下列特殊情形之一,
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便可提出
返还彩礼的请求:
(1)尽管双方已经完成了
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共同生活;
(2)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
彩礼,并且这一行为导致其自身生活陷入困境。尽管满足上述条件可能被视为返还彩礼的合理理由,但这并不代表彩礼将全额退还。在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以确定返还金额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是否育有子女、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彩礼金额的大小以及过错程度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