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的
立案准则,其主要内容如下:利用伪造、
变造的
信用卡,或通过以虚构的
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以及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甚至盗用其他持卡人的信用卡等方式,从事信用卡的
欺诈行为中,如果
涉案金额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但尚未达到五万元人民币,在此范围内将被视为构成
犯罪金额较大,必须依法进行
立案侦查和
起诉。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以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