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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地区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准则,其主要内容如下:利用伪造、变造信用卡,或通过以虚构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以及被宣布作废的信用卡,甚至盗用其他持卡人的信用卡等方式,从事信用卡的欺诈行为中,如果涉案金额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但尚未达到五万元人民币,在此范围内将被视为构成犯罪金额较大,必须依法进行立案侦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新修订: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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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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