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刑事调查的期间,若涉案个人财物遭到
司法机关扣押,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待案件结案或经由法院裁决作出决定,如判断其中包含的物品与案件并无关联性,亦或是已不再具备作为
证据材料的必要性,应于第一时间将之归还
当事人。在要求取回这些财物时,通常需要申请人签署一份正式的“财物返还清单”文件,以此来确认已经收到返还的财物。这份清单将会详尽地列举出所有返还的财物,并且需要由财物的所有权人或其合法
代理人为之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侦查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
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
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