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若对内容有异议,需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若签字超过3日,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导致超过申请期限的,可尝试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交复核申请,由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若复核申请未被受理,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可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由法院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该条规定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四)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