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洗钱罪方面,有资格构成此项
罪名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人群:对于自然人而言,现已明确洗钱罪的行为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事及
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市民,年满16周岁即可担任;另一方面,
法人实体同样有可能成为洗钱罪的实施者。
首先,当个人或企业明知其所处理的资金来源涉及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
金融诈骗犯罪时,必须对这些不当收益进行没收,同时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根据洗钱金额的百分比,处以5%至20%的
罚金;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将面临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洗钱金额5%至20%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