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婚姻解除之时,夫妻间的共有资产应依据双方达成的共同协商予以妥善处置;
如若未能达成共识,则需由当地人
民法院依照财产的具体状况,遵行保护子女权益、维护女性地位以及顾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来作出裁决。
当夫妻一方因为
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亲属或者协助配偶完成工作等方面承担了过多的义务时,在其决定结束婚姻关系的时候有权向伴侣提出补尝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