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由
司法机关负责监管期间,被取保候审的被告或嫌犯欲购买航空机票,则必须事先征得执行机构的书面许可方可进行。
针对此类人士,必须严格遵循以下条款规定并付诸行动:首先,未经授权,严禁擅
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或者县;
其次,如果被告的居所地址、职业岗位以及常用联系方式产生任何变动,均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执行机构;
最后,当传讯时间临近时,应及时到场报到,以便进一步配合检察院的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