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转让之后,新的
债权人对于原先的
债务人,有权发起
撤销权以及
代位权之
诉讼。
值得关注的是,主债权获得转让后,其附随的从权利亦应随之转让。
若原债务人采用舍弃自身债权、解除债权保障措施或是无须偿付地转让财产等方式来无偿处理其
财产权益;
抑或通过故意加长已到期应
收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程度时,新的债权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请求各级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
若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应有之债权或者与其债权相关的从权利,进而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得以实现,那么新的债权人有资格依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对相对方的权利,但需注意的是,仅限于那些直接归属债务人本人的特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