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单方面提出更改养育权时,可另外启动
诉讼程序。
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我司将会予以依法支持:
1.自愿与其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是因为残疾无法再继续
监护和照顾孩子;
2.在与孩子共同生活期间,虽然尽到了
抚养义务但仍存在虐待行为,或者这一行为对孩子心理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
3.当子女已经达到八岁以上年龄,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居住,且该另外一方具备
抚养能力。《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