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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是否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可以称之为善意第三方。
具体描述如下:
在该情况下,善意第三方并不知晓其所售卖的商品已经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
同时,如果该第三方能够出示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该商品系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获得的,并且向有关部门说明了商品来源的话,那么便可依法免除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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