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
构成要件分析如下:
1、首先,该罪所侵害的客体乃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性。
2、其次,“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在客观方面有着具体体现,即提供专用于侵入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特定程序或工具,亦或是与此同时,明知他人正在从事侵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违法犯罪活动并向其供应相关程序和工具,且
情节严重者。
3、再次,我们需要关注到,此类犯法案件的
犯罪主体并非特定人群,而是任何掌握程序、工具的群体。
4、最后,从主观层面看,该罪往往出于
犯罪分子的故意心态,即使
行为人为谋求利益提供相关程序、工具,也不会对犯罪的认定产生决定性影响。
二、所谓“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那些积极提供专门设计用来侵入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知晓他人正在进行同样的违法
犯罪行为并为之供应用途相似的程序、工具,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三款,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