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提供非法书号以出版淫秽书籍而最终构成
犯罪者,其应承当何种程度的法律责任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凡以营利为唯一目的,从事淫秽资料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和传播等活动的行为,都将被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以
罚金;
如情节较为恶劣,则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且并
处罚金;
若情节极其严重者,更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同时还须课以罚金或强制
没收财产。
若是为他人提供书号作为条件,允许其出版淫秽读物,那么对该
行为人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
管制,并按照规定并处罚金;
如果是在已知他人将利用此书号来出版淫秽书籍的前提下仍然提供,那么将会参照上述规定,对其进行严惩。《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