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
存续不满一年即告终结的情况下,通常无需承担
退还彩礼的责任。
然而,若存在以下特定的情形,则
离婚当事人有权主张收回
彩礼:(1)双方已经完成合法的
婚姻登记手续,但未曾共同生活过;
以及(2)男方在婚前自愿支付彩礼,并且这一行为使其生活陷入困境。
固然,在此种情境下符合
返还彩礼的规定,但是这并不代表彩礼将会全数归还。
在人
民法院进行判定时,一般会根据以下各项因素综合考虑,以明确返还彩礼的具体金额:(1)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段;
(2)是否已经生育儿女;
(3)财产的实际使用情况;
(4)双方的经济实力与财务状况;
(5)彩礼金额的规模;
(6)双方对违约或过错的程度评估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