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司法鉴定为
轻伤一级的
赔偿项目及相应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首先,遭受伤害的受害者将需支付
医疗费用,该费用将依据
医疗机构所出具之医药费、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并综合参考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所得出。
其次,从受侵害之日起至康复之日止,受害者需要支付
误工费,按照其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来确
定金额。
再者,
护理费也将有所考虑,具体数额取决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与护理期限。
遵守
交通规则是每个人应尽之责任,因此对于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实际上所产生的
交通费用,应当进行合理计算。
如受伤涉及住院治疗,其住院期间亦需支付住宿伙食补贴费用,可参照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伙食补贴标准来加以确认。
最后,营养费是特指受害者因为
伤残而需要特殊饮食等方面的额外支出,参照医院对其身体状况的意见来决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