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践当中,有一种类型的罪犯被俗称为“帮助犯”,也可称之为“
从犯”。
这类被告人虽然参与了全部或部分
犯罪行为,但其在整个
犯罪活动中的角色并非主导地位,他们并未直接促使犯罪行为的开展与施行,而是在幕后为
主犯的阴谋策划及犯罪行为的推进过程中提供了有益协助,比如提供专门的
犯罪工具、指向关键的犯罪目标、清除可能阻碍犯罪实施的潜在干扰因素以及在必要时担当守望者、临时保管
赃款等职责。《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