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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方想少付或不付抚养费怎么办

若因生计困顿或下落不明等原因致使对方无法按时收取抚养费,供养方有权选择使用其个人财产来代替该抚养费。
若支付抚养费方出现经济困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如数支付,则可以适当减轻支付力度。
在此种情形下,主要体现在接收抚养费方因长时间患病或残疾无法承担子女所需大数额的抚养费,而另外一方却能够独立承担大部分抚养费,此时便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支付金额。
若是有一方明知裁判机关对其所做出关于抚养费支付的决定或者裁决而拒绝遵守执行,对方可以向审理部门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同时也呼吁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积极配合执行工作。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应支付的抚养费,那么另外一方并不能未经法律程序直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而应该先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提供之前签订的协议作为证据,恳请法院判决付款方必须尽到自己所承诺的义务。
在明确离婚后,夫妻中的某一方将负责抚养子女,而另一方可依法承担孩子必要的生活以及教育费用。
具体而言,抚养费的支出程度与期限的长短,应该进行充分协商;
当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时,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最终裁定。
值得强调的是,有关子女的生活以及教育费用的协商协议或判决结果,并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双亲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有协定或判决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新修订: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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