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合法的
离婚程序之后,若条件允许,
抚养费用是可以进行适度削减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中明确指出,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依据给付义务人子女的日常实际需求、以及其双亲为履行
抚养义务所能够承受的经济压力及当地社会的实际生活水准而定。
在遇到有特殊事件发生时,如履行抚养义务一方的收入大幅度缩水或者给付义务一方的子女有额外的医疗需求等,抚养费的合理调整便成为可能,从而提升或降低上述所设定的抚养费比例。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
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