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针对
信用卡诈骗类
犯罪的
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当涉及到下列任一情况时,如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且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应当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承担相应的罚款责任;
若
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应判处五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5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在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案件中,则可能会被判处长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可能会面临无期
徒刑的惩罚,同样需要承担的罚款额度在5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以下,此外还可能会被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
至于罚款的具体额度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
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资产状况。
具体而言,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使用者利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通过
虚假的
身份证件申请得到的信用卡进行
欺诈活动;
(2)使用已经被废弃、过期的信用卡进行
欺诈行为;
(3)未经授权、冒充他人名义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以及(4)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意图,在规定的额度或期限之外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
催收仍然拒绝对款项进行偿还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定义中的“恶意透支”,特指那些无视发卡行正常催收程序,故意躲避
债务偿还的行为。
另外,如果发生
盗窃信用卡并私自使用的情况,将依据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此类
犯罪行为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