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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在哪个部门申请

若您对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感到不满,并希望寻求法律支持,那么恭喜您,我国已提供了多种途径供您行使法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法来进行行政复议的申请:
首先,您可以直接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那么作为其服务对象的您拥有选择权,既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再者,针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您对此不满的话,可以向做出该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
最后,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您同样也有权向它们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最新修订: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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