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超过
离婚申请生效之日起第31日后仍旧没有前去办理相关手续,则会被视为已经自行撤销了该
离婚登记申请,此时便需重新启动
离婚协议的申请流程。另外,
当事人亦可选择通过
诉讼的途径解决
离婚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凡涉及到婚姻事务的处理,男女双方必须在
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书后经历为期30个自然日的冷静期,且在此期间内,男女双方亦应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构处提出领取
离婚证书的申请。值得强调的是,若任意一方向未出席确认的情况下,均将被视作未能达到共识,进而无法按照预定的
行政程序办理
协议离婚。
此外,对于那些选择走诉讼渠道解决离婚问题的人士,其主要的诉讼进程大致包含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当事人须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出关于
离婚的
诉讼请求,同时完成
立案手续;随后,等待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最后,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或做出相应的判决。
在针对离婚案件的
起诉和立案方面,作为原告的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
一式两份的诉状及相关
证据材料
复印件,并在成功立案之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进而引导您完成缴纳
诉讼费的程序。待以上步骤顺利完成,法院即正式进入案件的审理阶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