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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是否可以追偿债务

作为合营伙伴,当合作企业面临债务问题时,他们有义务以其私人财产做出补偿,这理所当然地应该被视为对其他欠款人的合法追索。然而,在进行追讨过程中,必须确保遵循以下几项重要原则:首先是追索责任方的适格性。换言之,这种追索行为应当是合营伙伴间的债务求偿行为,负担相应份额的合营伙伴才有权进行追索;其次,追索对象应当是没有以其全部财产用来偿还合作企业的债务或清偿金额低于其应有份额的合营伙伴,而非合作企业的债权人以及事先全额清偿债务的合营伙伴;再者,追索请求理据的充分性和追索范围的明确性。例如,追索的依据是自我清偿超过了合营伙伴们在内部协议中所规定的各自应担负的份额;最为重要的是,追索请求必须建立在特定前提之上。即,发起追索请求之时,合营伙伴之间的债务承担比例已经得到明确。假如这个比例未能确定,那么已经进行清偿的合营伙伴能否主张其已超额履行就显得尤为困难。此外,选择适当的追偿途径也是十分关键的要点。通常情况下,追索者会选择自行催讨或者提起诉讼两种方式来实现追偿的目的,但具体选择何种方式则取决于实际情况。《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最新修订: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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