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西法律咨询 > 大同法律咨询 > 大同公司债务法律咨询 > 店铺法人不是股东需要承担债务吗

店铺法人不是股东需要承担债务吗

曹** 山西-大同 公司债务咨询 2026.02.09 09:38:30 340人阅读

店铺法人不是股东需要承担债务

其他人都在看:
大同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大同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法定代表人应合法履职,避免实施导致公司债务产生的违法行为,防止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二)法定代表人要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杜绝滥用职权使二者混同,保障债权人利益,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6-02-09 13:33:00 回复
咨询我

1.若店铺属法人组织,法定代表人即便非股东,一般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担责。公司以全部财产担责,股东按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担责。
2.特定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可能担责。若其作为直接主管或责任人实施违法致公司负债,会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3.若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造成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6-02-09 12:05:52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店铺为法人组织时,法定代表人非股东通常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担责,但特定情形下可能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所以法定代表人即便不是股东,一般无需直接承担公司债务。然而,若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违法行为致公司债务产生,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若滥用职权造成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遇到涉及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复杂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2-09 11:03:54 回复
咨询我

1.店铺为法人组织时,法定代表人即便非股东,一般不直接对公司债务担责。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2.但特定情形法定代表人需担责。一是作为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违法行为致公司债务产生,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二是滥用职权使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解决措施和建议:法定代表人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避免实施违法行为。同时,要严格区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防止财产混同。公司也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定代表人权力的约束,保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6-02-09 10:59:30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当店铺为法人组织时,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即便并非股东,也无需直接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会用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则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2)但存在特殊情况,若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实施违法行为致使公司产生债务,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3)若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造成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就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法定代表人应依法履职,避免违法行为和财产混同情况,不同情形下责任认定有别,建议咨询以具体分析。

2026-02-09 10:56:04 回复

一、如果你的珠宝店是正式注册登记为三个股东,那就是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财务承担责任。  2、股权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其中投资股只能转让、继承与赠予,不得退股。有限责任公司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退股的。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如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按公司章程规定的退出条件,当初怎么协议的就怎么退出。程序就是符合当初的协议情况下,带材料去工商局办理转让股权。  二、依你所述,你的店应该不是公司制,而是合伙制,那适用《合伙企业法》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五节第40条等的相关规定,合伙人要退出合伙关系,必须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其他二个股东必须承担。    1、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3、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5、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6、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7、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最好是双方协商解决,你也可以向人民,要求另二个股东承担债务;如果能调解结案,那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