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诈骗是一种极其严重的
违法行为,尽管我国
刑法修正案已经废除针对该罪行的
死刑处罚,然而对于情节特别恶劣者依然有可能被判处无期
徒刑。
2、在我国法律规定中,除了商业银行之外,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擅自进行票据贴现业务。
3、对于持有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
汇票的持票人而言,若急需资金周转,可向商业银行提出贴现申请,所获得的贴现利率相较于私下交易的利率要低得多。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
变造的汇票、
本票、
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
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
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
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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