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
代位权与
撤销权之际,
行为人身心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乃在于捍卫自身拥有的权益,确保自身所持有的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若
债务人未能积极有效地行使其固有债权或与其债权息息相关的从属权利,从而严重危及了
债权人所拥有的到期债权的实现程度,在此情形下,作为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并以其自身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特定相对人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倘若该等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享有且不允许他人予以侵害的话,则不可在此时行使代位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