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
离婚过程中,关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物,他们可以自行商议并定下分割方式;
如若未能达成共识,便可诉诸法律途径,请求正规
司法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以关心儿童、尊重女性及维护无过失一方权利之基本原则来裁决具体的分割方案。
在此情况下,有关一方独有的私有财物,在离婚过程中将不予分割,仍然属于原所有者。
然而,当谈论到夫妻共同背负的
债务,同样由
当事人双方先行商议分割方法,若各方意见无法统一,由有
权法院作出裁判。
关于某一方个人负担的债务,将由该方自身全权承担,在
离婚程序中无需涉及分割问题。
所谓的“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源自于为维持家庭和睦共处所需的必要开支,以及对于
共有财产生物进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