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同居关系中的
财产分配问题,通常情况下应在
解除同居关系之前,双方对
同居期间所产生财富进行协商处置;
若协议无法达成共识,则须依赖法院依据公平公正、维护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做出裁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若确认某段婚姻属于无效或被撤销之状况,
当事人在同居时期所获得的任何财富,除非有确凿
证据证明归该当事人个人所有以外,其余部分均应视为
共同共有资产予以处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