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其中一方向遭受痛苦以及持久的折磨或虐待时,在情况无法调解或改善的前提下,他们可通过向当地法庭提
起诉讼来寻求救济。
在这方面,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丈夫或妻子对配偶施暴、虐待或遗忘,从而导致
婚姻破裂的情形:
首先,存在重复缔结合法婚姻关系或与其他异性有持续稳定般居住的行为;
其次,对配偶实施肢体或其他形式的
暴力,或是轻视、忽视甚至抛弃伴侣及
家庭成员的行为;
第三,染上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且长期未能改变和戒掉这些恶习的人;
第四,由于感情不和睦而导致的长时间分离;
最后,是导致两个人之间的
感情破裂的任何其他原因。
如果一个配偶被宣布为失踪人口,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在这种情况下
提出离婚诉讼,法庭将会批准这样的请求。
而在法庭判决
不允许离婚之后,如果夫妇之间又发生了长达一年以上的分离,而且分开一方重新提出
离婚申请,法庭也会予以考虑是否准许他们
离婚。
若因受到虐待而离婚,无辜受害者将有权要求对加害者进行补偿性
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