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
民法典》中,对于
效力待定合同的
处理方式被明确规定为:
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的合同,必须经过
法定代理人的明确同意或者亲自确认方可产生相应的
法律效力。
关于此点,相关的
法规条款亦有具体规定:
即若合同的相对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签字或盖章的人属于非法定代理人,他们有权通知法定代理人自接到该通知之时起的三十日内对该合同加以追认。
倘若法定代理人在此期间内未能作出任何回应,则将默认其选择不进行追认。
此外,在未经追认的情况下,如果相对方对所达成的协议是有充分善意的理解认识,那么他们便享有使用通知的方式来撤销或者纠正该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