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债务原则上应由负债人自行负担清偿责任,岳父母所欠之债则不属于女婿负有强制性或法定义务负责偿还之列,然而,在女婿出于自愿担当债务偿还
责任人而非仅出于
法律强制力的情况下,债务偿还责任亦为合法合理。
关于
债务承担,需遵循如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就应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这也是进行债务承担的首要前提。任何无效或业已解除的债务,无论
当事人是否因此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均无法产生
法律效力。其次,必须是是性质可转移的债务方可成为债务承担协议的标的物。那些自始不具备可转让性特质的债务,如从属性强,与特定
债务人人身紧密关联的特定债务,必要由债务人亲自行使,那么将这类债务转手便属非法。
具体而言,以下几类债务在
司法审判实践中普遍被视为不具有可转让性:(1)依据其自身性质,推断出无法实现转让的债务,这主要指与特定债务人人身紧密相连且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此禁止转让的债务;(2)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不为转移的债务;以及(3)合同中所约定的不作为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有关债务承担的安排都必须取得
债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违反了债权人平等清偿的权利衡平机制,则无法实现对债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