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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岳父有债务女婿是否承担

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务原则上应由负债人自行负担清偿责任,岳父母所欠之债则不属于女婿负有强制性或法定义务负责偿还之列,然而,在女婿出于自愿担当债务偿还责任人而非仅出于法律强制力的情况下,债务偿还责任亦为合法合理。
关于债务承担,需遵循如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就应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这也是进行债务承担的首要前提。任何无效或业已解除的债务,无论当事人是否因此签订了债务承担协议,均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其次,必须是是性质可转移的债务方可成为债务承担协议的标的物。那些自始不具备可转让性特质的债务,如从属性强,与特定债务人人身紧密关联的特定债务,必要由债务人亲自行使,那么将这类债务转手便属非法。
具体而言,以下几类债务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普遍被视为不具有可转让性:(1)依据其自身性质,推断出无法实现转让的债务,这主要指与特定债务人人身紧密相连且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此禁止转让的债务;(2)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不为转移的债务;以及(3)合同中所约定的不作为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有关债务承担的安排都必须取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违反了债权人平等清偿的权利衡平机制,则无法实现对债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修订: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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