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流窜犯实施
犯罪行为的审判案例,依据我国《刑法
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明确要求,各级人
民法院必须在
案件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总延长期限为三个月。
若涉及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带有
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具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述情况之一者,需要审批的期限将再延长三个月。
若需继续延长时,须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
终审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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