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若一方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独立自主地
出资购买一处房产,且在婚前已经全部付清了
购房的款项,最后该房产的所有权已登记在出资者一方的个人名下,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此事的明文规定,那么这部分房屋便应被视作投资于婚前的
个人财产,归属于投资方及其配偶两者中的任一方。
2.另外,如果一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购入过一处房产,然因某些特殊原因,房屋的所有权最终被登记在其与伴侣二人的共同名下,则此类情况应视为一种赠与行径,因此这类房产理所当然的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内。
3.倘若在结婚前,夫妻中有一方是以个人财产垫支了房屋的首付款项,并将所有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而在婚后夫妻双方合力
偿还贷款,如此以来,尽管房产仍可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当迎来
离婚之际,针对夫妻两人共同还款部分的款项,其中任意一方皆有权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4.还有一种情况便是在结婚前,夫妻中某一方用其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售价的首付款,然后将
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妇双方的共同名下,照此说来,这处房产便应该被视作夫妻共有财富的一部分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