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被害人为遭受不实指控而进行反驳时,所需关键性之
证据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诋毁者亲自向法院提交的有关诽谤的书面及实物材料,这些都是揭露其恶意行为的实质性证明;
其次,被破坏名誉之人必须详细说明罪行被诽谤的真实情况,即需搬出自己有力的倾诉与解释;
此外,相关视频录音以及电子设备所记录下的被诽谤情形亦不可忽视,这往往是直接证据的体现方式。《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
刑事追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不是有意
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